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二号楼七层B7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冶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5民初13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鼎矿业公司上诉称,本案在确山县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复杂,所涉款项争议较大;且国土资源公司的股东有确山县财政局,本案在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会受到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提审或指定其它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国土资源公司答辩称,本案在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影响公正审理,上诉人没有确切证据和事实证明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会影响裁判公正。被上诉人住所地在确山县境内,本案应当由确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第六冶金公司未答辩。
二审中,上诉人华鼎矿业公司向本院提交被上诉人国土资源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材料。被上诉人国土资源公司对其工商登记信息中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国土资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据其与上诉人华鼎矿业公司、被上诉人第六冶金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驻马店市确山县工业集聚区云母矿选矿厂项目总承包合同书》,起诉请求华鼎矿业公司、第六冶金公司返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确山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华鼎矿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华鼎矿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时 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