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317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对原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正文倒数第五行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72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中8页正文倒数第五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67元”更正为“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83.5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