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5民初1056号之一
原告:河南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焦作市解放中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二号楼七层B7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金山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5元,减半收取计13812.5元,由原告河南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