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二号楼七层B7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群英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华鼎矿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01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土资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华鼎公司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郑州,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6)豫1725民初0105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为合同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500吨/日云母矿选矿设备购销合同》第十条中约定“协商不成时,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合同中显示群英公司和华鼎公司是就“驻马店市润天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确山县工业集聚区500吨/日云母矿选矿厂设备购销事宜”达成的协议,因此确山县工业集聚区为项目所在地。群英公司选择向项目所在地法院即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国土资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