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26财保6号
申请人:吉林省广博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高术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旭,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省武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广博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武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吉林省广博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对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广博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武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冻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冻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朴秀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