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1208号
原告:***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与安全路的地区文体局集资建房A座二层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梅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聪,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强,北京市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幸福路65号企业服务中心(企业公馆)。
法定代表人:易秀丽,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库车市水利局,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天山东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吐尼亚孜吾守尔,该局局长。
原告***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车顺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库车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6.88元,减半收取计7,22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桂茹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