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水务局勘测设计室

***与颍上县半岗镇中心学校、颍上县水利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6民初390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半岗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清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6485979519E。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3226003183404Q。
法定代表人:何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304.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