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禾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3434092F。
被执行人:**常,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沙湾县,现住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禾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常年龄较大且没有搬迁地方,经合议庭合议中止(2020)川1502执2450号案件,本院将执行措施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15民终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