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榆林市水务局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水务局。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圣景路。
法定代表人:贺文元,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云峰,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榆林大道榆林水利勘测设计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裕德,该院院长。
上诉人榆林市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市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晓锋
审判员  赵艳华
审判员  付 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