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拓云锋,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水利局,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学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金星,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榆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卜云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崇智,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水利局、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9)陕08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水利局、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8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7718元。承担鉴定费426000元及本案执行费901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执行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及榆阳农村农商行账户内的存款约AA万元人民币,并将该款项已向申请人进行兑付。
3、榆林市水利局于BB向我院对公银行账户打款CC万元。该款近期将对申请人兑付。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对外投资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财付通等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将被执行人榆林市水利局、榆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平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沈国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