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013号
原告: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18号蓝天锦湖苑2幢7-14、15、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00158E。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凯德东路80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BJCL86。
法定代表人:陶坤宏。
原告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63元。原告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鲁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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