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015号 原告: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18号***湖苑2幢7-14、15、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0015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4幢附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4590416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信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