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定州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知民初31号
原告:定州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街道中心南街华龙苑2号楼三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赵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2号水利厅综合楼第6层第三、第四单元。
法定代表人:银才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定州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定州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合法受让,依法取得标题为《今日七夕,写给一生最爱的人!》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相关的权利,共计1697字。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作品转让前和转让后的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投诉、诉讼等,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补偿或赔偿。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及原权利人许可,擅自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微信号为×××77)发布文章名称为《今日七夕,写给一生最爱的人!》(转载时间为:2021/8/14),该文章与原告文章内容相同。针对该侵权行为,原告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21)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7847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文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原告主张的所谓侵权行为地也是发生在广西南宁,故本案应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引发的纠纷,被侵权人即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定州市,属于保定市辖区范围。因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被告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广西汇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祁 峰
审判员 孟庆池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