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2790号
原告:**,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贵州顺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B栋1单元5层1号房,营业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德福中心A7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2N9D0Y。
法定代表人:刘俊。
被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顺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亚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宇航
书 记 员 陈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