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95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土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以“经双方协商确认,欠付款项已收到,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计8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占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华 娟 书 记 员 李 积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