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9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土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官亭镇光辉村村民,住该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立案时,本院依法向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反诉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经纬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占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华 娟 书记员 李 积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