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240号
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黄路25号金辉苑3栋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7980557M。
法定代表人:马德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琪,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菲,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能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冲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0172115U。
法定代表人:杜金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能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牟俊武
书 记 员 何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