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231民初4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和执行费50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予以冻结;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已兑现0元、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尚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产权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请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勍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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