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6民初12233号
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黄路25号金辉苑3栋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798055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蓝色精灵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创业大道1号3幢主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蓝色精灵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重庆名格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