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2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
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