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1执3255号
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747号调解书,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900000元,执行费11400元。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元)向申请人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对于剩余的600000元债务申请人自愿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明确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3日将300000元案款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所有义务,执行费11400元本院已上交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