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10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7日,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8200610352651,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南国广场8栋1单元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ALPR3R。
法定代表人:梅华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210233745,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2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4580738A。
法定代表人:张建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949637,特别授权。
第三人:西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西峡县白羽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3006052864B。
负责人:谢身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志涛,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7日,住西峡县,系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310915054,特别授权。
第三人: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路155号创新智慧港2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1620A。
法定代表人:田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949637,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院生,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6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礼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0510303351,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桂洲,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0日,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王院生、王桂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晓伟
人民陪审员 曾慧清
人民陪审员 封延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