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2810号
原告:成都易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DXUHXG,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安公路二段398号观景苑1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朱诚,系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芬,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4580738A,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21层11号2栋2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敬洪波。
原告成都易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易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易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易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成都易棹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凤灵
书 记 员 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