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2财保318号
申请人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案外人敬洪波自愿提供其名下的川A×××××汽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协鑫施沃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2×××3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莉
审判员*燕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