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利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2执858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四路**C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6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52433.76元,本院已扣划52433.76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0年7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四)查明被执行人有奥迪牌汽车(车牌号:粤C×××××)、思域牌汽车(车牌号:粤K×××××),现上述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0年7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2433.76元,扣缴执行费1855.41元后余50578.3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