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402执2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四路**C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珠海市利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珠劳人仲案字[2018]15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调解款23000元。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