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1731号
原告:慈溪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碧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41968879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展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园区(九塘以北,淞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053709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展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3元,减半收取计2476.50元,由原告慈溪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