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十号银海大厦北408室。
法定代表人戴厚良,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7栋3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生,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377号、(2018)黑0103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翔翔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