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1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2115室。

法定代表人:姜加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淑珠,女,1993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连生,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37栋1单元5-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方菲,董事长。

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与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公,依法应当被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谈话,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确实缺乏基本依据,即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代理审判员 林 涛

二Ο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