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2377号
申请执行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银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厚良,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iv>
法定代表人:张忠生,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31000万元、滞纳金79500元、案件受理费18395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立海
审判员 姜宗渭
审判员 蔡海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