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红旗示范新区**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62X,住所地**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号财富**环名苑**室115室。
法定代表人阮纯治,总经理。
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8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七十五万零五千元;二、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以三十二万二千五百九十六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五百九十五元,由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哈尔滨天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北方扬修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11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建平
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
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