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唐山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2民初805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唐山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