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06民初31410号
原告: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阳东路99号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820283Y。
法定代表人:**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朴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683号2703房,27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522280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2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给原告,以712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3.85%的1.5倍支付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5000元、保全保险费1140元、车旅费2500元主张债权产生的合理损失人民币2864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至今,遂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货款712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分别于2023年2月18日前支付366000元;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余款356000元;
二、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1470元减半收取5735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签署上述协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