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终1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周训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冬玲,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伟,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上诉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由上诉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华
审 判 员 梁 丹
审 判 员 孙春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晓娟
书 记 员 张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