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民初303号
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深圳路西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9398976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住四川省广汉市,特别授权。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08082L。
法定代表人:周训乾。
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川0681诉前调3253号,后转为诉讼程序。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