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1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81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我院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经执行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157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亮亮
审判员 柏晓斌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余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