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财保3号
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申请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久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08082L,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周训乾。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淑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滨苑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