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140号
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76号3号楼B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丽景花园B1二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8.5元,由原告武汉恒安数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