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40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丰,甘肃周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天财,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77元,减半收取25288.5元,退付原告**25288.5元,由原告**负担2528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瑶
书 记 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