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40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丰,甘肃周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天财,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77元,减半收取25288.5元,退付原告**25288.5元,由原告**负担2528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瑶 书 记 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