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民初12531号
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久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合同款6070274.4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80669.49元,其中:1、1号地块2018年7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133600.72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5106.25元;2、1号地块2018年8月2日进度审核金额128922.28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3267.89元;3、1号地块2018年9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26300.87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4557.41元;4、1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60689.01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9176.18元;5、4号地块2019年1月8日进度审核金额140019.58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0129.21元;6、7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345627.5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52258.88元;7、7号地块2019年1月7日进度审核金额520006.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74756.12元;8、9号地块2018年7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1415061.9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65918.44元;9、9号地块2018年8月2日进度审核金额460258.43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83067.44元;10、9号地块2018年9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37188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64440.06元;11、9号地块2018年10月24日进度审核金额300963.2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49911.74元;12、9号地块2018年11月20日进度审核金额2900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460.06元;13、9号地块2018年11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544476.27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86375.72元;14、9号地块2018年12月10日进度审核金额134274.49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0302.30元;15、10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6228.72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941.78元。上述合同款及违约金合计6850943.9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旧城改造项目1、2、4、7、9、10号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旧城改造项目5号地块消防工程维修及管道保温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工程计价等条款。原告按合同进行了施工,除5号地块双方进行了结算,其余地块原告按合同向被告申报当月产值,被告在工程量报审表上加盖印章并经相关人员签字予以认可,但被告未按合同支付进度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证明;2、原被告签订的《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旧城改造项目1、2、4、7、9、10号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旧城改造项目5号地块消防工程维修及管道保温合同》;3、《工程量报审表》及《工程结算协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旧城改造项目1、2、4、7、9、10号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旧城改造项目5号地块消防工程维修及管道保温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工程名称包括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整体改造工程1、2、4、7、9、10号地块消防工程,5号地块消防工程维修及管道保温工程,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原告于月底申报当月产值,被告须于次月一周内完成审核。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如非原告违约及特殊情况外的延误,每延误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原告按照施工进度分别向被告发出《工程量报审表》,核定造价,被告公司予以签字确认。经核算,1号地块2018年7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133600.72元、1号地块2018年8月2日进度审核金额128922.28元、1号地块2018年9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26300.87元、1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60689.01元、4号地块2019年1月8日进度审核金额140019.58元、7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345627.54元、7号地块2019年1月7日进度审核金额520006.4元、9号地块2018年7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1415061.94元、9号地块2018年8月2日进度审核金额460258.43元、9号地块2018年9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371884元、9号地块2018年10月24日进度审核金额300963.24元、9号地块2018年11月20日进度审核金额2900元、9号地块2018年11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544476.27元、9号地块2018年12月10日进度审核金额134274.49元、10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6228.72元。《工程结算协议》显示5号地块工程款1479061元。上述工程款合计6070274.49元。双方结算之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工程款。
另查,2018年7月12日,四川久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却为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诉求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诉求,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如非原告违约及特殊情况外的延误,每延误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其中:1、1号地块2018年7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133600.72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5106.25元;2、1号地块2018年8月2日进度审核金额128922.28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3267.89元;3、1号地块2018年9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26300.87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4557.41元;4、1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60689.01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9176.18元;5、4号地块2019年1月8日进度审核金额140019.58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0129.21元;6、7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345627.5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52258.88元;7、7号地块2019年1月7日进度审核金额520006.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74756.12元;8、9号地块2018年7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1415061.9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65918.44元;9、9号地块2018年8月2日进度审核金额460258.43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83067.44元;10、9号地块2018年9月12日进度审核金额37188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64440.06元;11、9号地块2018年10月24日进度审核金额300963.24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49911.74元;12、9号地块2018年11月20日进度审核金额2900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460.06元;13、9号地块2018年11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544476.27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86375.72元;14、9号地块2018年12月10日进度审核金额134274.49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20302.30元;15、10号地块2018年12月14日进度审核金额6228.72元,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产生违约金941.78元,上述合计违约金780669.4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070274.49元、违约金780669.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78元,由被告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