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民初20735号
原告:陕西瑞博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产业园振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陕西瑞博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瑞博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瑞博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