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电力设计室

广西地方电力设计室与平南县辉源发电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82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方电力设计室,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建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南县辉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瑞雁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方电力设计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平南县辉源发电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86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60元及执行费212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南县辉源发电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4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