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327民初573号
原告:桂林康乐人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78843522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6号金凯苑C2栋17-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722072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林康乐人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桂林康乐人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康乐人粉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康乐人粉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桂林康乐人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