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鼎美实业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6民初357号 原告: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鼎美实业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负责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美实业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调解,被告陕西鼎美实业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向原告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原告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0元,由原告陕西泽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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