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634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巢凰村徐家庄。
法定代表人:郭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吕博文,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东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秋涛、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住镇江。
被申请人: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山鑫城玫瑰苑**第****
法定代表人:周峰。
被申请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句容市宁杭路张庙集镇**div>
法定代表人:马冬泉。
申请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冻结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584.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584.27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昶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584.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袁 泉
审 判 员  吴 强
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