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1民初239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二圣镇张庙宁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08882697G。
法定代表人:马冬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div>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清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信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