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1758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润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润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4903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7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润途沥青拌和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3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元,该款已分配给(2017)苏1181执3772号案件。2018年8月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7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9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并罚款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未实际实施。同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下落,也未发现其下落。
2018年5月3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2018年9月12日,到句容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其名下登记的房地产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句容市人民法院裁定给孙荣。
2018年9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只部分执行到位,余额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4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