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1191民初1200号
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物流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宁航路张庙集镇120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恬,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2879557.34元结算,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二、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港中路南延(S338至碳素厂)道路工程Ⅱ标段工程的工程款一次性了结。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4918元,由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