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33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位于镇江市x街x幢x室的房产【权证号为镇x号】、镇江市x幢x室的房产及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位于镇江市x幢x室的房产【权证号为镇x号】及镇江市x幢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