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雨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与四川春雨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96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春雨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幢1单元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刚,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系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刚,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春雨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林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春雨林公司、被告水利水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春雨林公司支付拖欠***在职期间的工资(2019年1月)927元(3400÷22×6=927);2.春雨林公司及水利水电公司共同支付所拖欠***在职期间的项目设计提成,共计116500元;3.春雨林公司额外支付王红林1个月的工资的赔偿金,合计:34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18年3月入职春雨林公司,担任水工设计职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工作期间***大部分完成项目的实际设计单位为水利水电公司(水利水电公司转包给春雨林公司)。2019年1月春雨林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原约定在2019年2月3日之前结清所欠款项,但始终未能兑现承诺。现春雨林公司拒绝支付2018年项目提成、工资及赔偿金等。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春雨林公司辩称,1.2019年1月,***仅有1月3日有打卡记录,打卡时间显示是上午9:08分和下午17:37分,但没有从事具体工作。后***一直未到岗,经春雨林公司多次催促仍未到岗上班,春雨林公司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第5.3.3项“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按自动解除合同处理”,于2019年1月22日向***发函,确认劳动合同解除。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400元/月,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支付工资等,春雨林公司为***购买了2019年1月的社保,在计算支付***1月工资或其他款项时,应予以扣除。其中春雨林公司为***垫付个人应缴纳部分为269.16元。3.王红林在职期间,未从事设计工作,未提供设计服务。春雨林公司无需支付设计提成,且劳动合同也未约定设计提成。
被告水利水电公司辩称,***不是水利水电公司的员工,与水利水电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水利水电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3日***入职春雨林公司,2018年4月16日,***与春雨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约定基本工资2400元/月,每月30日之前发放上月工资。
根据春雨林公司(***)工资表记录显示,***每月薪酬由基本工资2700元、午餐补贴300元、职称补贴500元等构成。
2018年3月14日,春雨林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发送员工手册2017年6月(2017.1)修改.doc。***回复:“收到,我马上学习一下。”
2018年4月18日,***与春雨林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本协议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二)、***需按照春雨林公司要求,完成春雨林公司及合作单位的设计工作;(三)、春雨林公司每月预发***提成500元/月,与工资同时支付;(四)、***提成按照项目设计合同金额的12%-20%计算,中水五局等外单位合作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合同金额扣减相应管理费后的20%计算;(五)、***年提成保底金额12万元/年,高于保底金额,按实际提成金额发放,低于保底金额,按保底提成金额发放;***辞职将不享受春雨林公司对***的保底待遇等。春雨林公司对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与劳动合同上面的春雨林公司“徐中云”签字不一样,春雨林公司没有签订过该份补充协议,且该份补充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常规,春雨林公司提成是以部门来提成,而不是以个人来提成。
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实缴明细显示,春雨林公司从2018年4月开始为***购买社保,购买至2019年1月。单位缴纳773.04元,个人缴纳269.16元。
2019年1月22日,春雨林公司以员工手册上约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日为由,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春雨林公司通过EMS将该通知书邮寄给***,邮寄到成都市青羊区地址,2019年1月23日签收。
2019年10月10日,***以春雨林公司、水利水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春雨林公司、水利水电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关系,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00元;2.支付2018年项目提成120000元(2018年已付3500元,剩余提成116500元);3.春雨林公司向***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4.支付工资、项目提成及赔偿金合计119900元。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成青劳人仲委不字(2019)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定开庭时间未按时到庭,现重复申请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其后,***不服,起诉来院。
庭审中,***还提供:1、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12月28日的***与春雨林公司-陈美艳聊天记录显示“你要这样,请你明天就别来了,谁怕谁”,是春雨林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时间是2019年1月9日左右。春雨林公司对三性不予认可。2.***项目清算表照片,***主张这是春玉林公司计算的提成金额为11368.26元(14868.26元-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共预支提成金额3500元=***最终可得提成金额),***不予认可,应当按照旁边***手写的提成金额发放,约为8万多元。春雨林公司对三性不予认可,系***单方面提供。
春雨林公司还提供:1.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春雨林公司考勤记录;证明***在2019年1月只有1月3号有考勤打卡记录。***主张是因公司在2019年1月4日已经取消指纹记录,所有不能打卡。2.截图、员工手册;证明***对员工手册内容清楚,春雨林公司员工在2019年1月催促***上班,同时员工手册第5.3.3条约定,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5天,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真实性无异议,但通知内容记不清了。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截图、员工手册、EMS邮政单据和查询记录、社保缴费清单、考勤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春雨林公司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一、关于支付2019年1月工资。通过春雨林公司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18年12月28日晚上,春雨林公司负责人让***不用到公司上班,***未表示异议,视为***接受,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元旦节后,***到春雨林公司办理后续交接工作,属于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故***主张春雨林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工资927元,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提成工资。庭审中,***主张提成工资是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所主张,春雨林公司称补充协议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是徐中云本人签字,并称该协议上的公章,是***因业务需要,借春雨林公司公章外出时,自行制作补充协议并加盖公章。但春雨林公司并未向本庭申请鉴定,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在***不予认可情况下,春雨林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春雨林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因***与春雨林公司2018年4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年提成保底金额12万元/年,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举出其提成工资超过12万元/年的依据,故春雨林公司应当按照***月保底提成工资为10000元支付薪酬。因春雨林公司已经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尚欠每月保底提成工资6500元(10000元-3500元)。结合签署补充协议的时间,春雨林公司还应从2018年4月19日开始至2018年12月底支付***在职期间的保底提成工资为54091.95元(6500元/月÷21.75天/月×7天+6500元/月×8月)。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主张春雨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对***主张春雨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四、***提出水利水电公司共同支付保底提成工资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春雨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在职期间项目设计提成54091.95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春雨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韵琴